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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税务局最新发布:热线问题选编130问

09-29 我要评论

哈尔滨税务局最新发布:热线问题选编130问

来源:哈尔滨税务局

日期:2019.1.22

热线问题选编(1)

发布日期:2019-01-22 

        1、四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3、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凭销货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第三条关于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需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已经在税务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次年企业更名,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6、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政策期间年度出现亏损,享受优惠的期限是否可以顺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因此,不可以因年度亏损顺延以后年度。

        7、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9、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了税款,当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如何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10、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零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零售不属于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热线问题选编(2)

发布日期:2019-01-22

        1、销售滴灌带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吗,具体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四、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市经营,可以在当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规定:“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3、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4、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5、企业自创的商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6、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7、企业到外市销售货物,在哪里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8、我们企业了解到水产品有免税政策,销售外购新鲜的的水产品,无加工程序,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9、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0、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销售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热线问题选编(5)

发布日期:2019-01-22 

        1、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该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铁路货运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3、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若申请一般纳税人应由哪级税务机关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十二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电信业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5、玉米胚芽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6、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利息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7、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期是什么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9、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规定:“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10、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热线问题选编(6)

发布日期:2019-01-22 

        1、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是由分支机构还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2、纳税人从事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3、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箱白酒,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零售白酒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相关费用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5、企业发生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需要准备哪些有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6、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7、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中,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应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我是定期定额缴纳的个体工商户,请问从4月1日起需要按季申报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但文件第四条同时规定,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10、我公司是批发兽用生物制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6年4月1日起,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热线问题选编(7)

发布日期:2019-01-22 

        1、我们公司员工出差,取得的餐饮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所以,员工出差取得的餐饮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我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合同,但途中发生服务终止,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向其他个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手续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营改增后,我企业被主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7、银行可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8、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是差额征收吗?如何计算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0、营改增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可以差额征收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热线问题选编(8)

发布日期:2019-01-22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残疾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2、纳税人未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我企业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全面营改增后需要重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全面营改增之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抵扣的相关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企业从分包方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以在预缴税款时作为扣除凭证,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什么企业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8、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计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线问题选编(9)

发布日期:2019-01-22 

        1、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用于改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农村信用社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纳税人购买货物向商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商家让其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这样合规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5、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吗?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7、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时应带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8、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关联方是指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9、纳税人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那分包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纳税吗?

        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开工日期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式。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10、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热线问题选编(10)

发布日期:2019-01-22 

        1、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2、医疗垃圾处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提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医疗垃圾不在目录范围,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黑龙江省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建安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有多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5、蔬菜的税率是多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6、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吗?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8、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规定:“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9、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其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购买农产品后直接销售的所得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热线问题选编(11)

发布日期:2019-01-22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是否只适用于居民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2.哪些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哪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核定其应纳所得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4.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5.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6.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8.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9.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 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需要报送哪些资料?是否需要报送分支机构财务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目前要求报送的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主要指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因此,请按上述文件报送资料。

热线问题选编(12)

发布日期:2019-01-22 

        1、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 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3、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纳税人委托加工电池,收回后,是否允许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divide;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divide;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6、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规定: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自2015年2月1日起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7、我单位是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与之相关的凭证、资料的保管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或者执行了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该取得并保管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不得短于10年。

        8、我单位将自产产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给鲁甸地震灾区,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七条规定,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9、我单位是药品生产企业,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第一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0、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事后备案后,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热线问题选编(13)

发布日期:2019-01-22 

        1、纳税人购买分开票机金税盘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纳税人首次购买的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也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贵公司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可就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出现错误怎么处理?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能不能继续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现在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规定:“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6、我15年四月份买的车现在因为车本身质量问题退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时,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多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8、企业正在办理税务登记,能否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9、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0、企业是否需要收回给购买方的联次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企业需要收回给购买方的联次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线问题选编(14)

发布日期:2019-01-22 

        1、甲公司销售水泥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用部分水泥制作混凝土,用同样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我是否可以让甲公司直接给乙公司开具同样价款的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按照此规定,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总公司与分公司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总公司不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3、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费用,子公司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6、公司报废发生损失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因此,公司报废发生损失的固定资产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是否需要再次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9、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能否放弃免税、减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0、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是否享受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热线问题选编(15)

发布日期:2019-01-22 

        1、请问这个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间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2015年10月1日后,哪些车辆可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4、我是在2015年9月末购买的排量在1.6L以下的车,10月8日缴纳车购税时可以按新文件减半征收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因此,不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5、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6、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退休人员不在企业任职或受雇,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7、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可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我公司现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公司准备注销,请问清算所得应适用什么税率?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因此,企业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营救清算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是指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以下称余额),如纳税人放弃免税,则对该余额部分征收增值税,并可就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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