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税务局:实物配建契税

黑龙江省税务局:实物配建契税

09-29 实物配建契税 我要评论

实物配建契税

留言时间:2021-10-14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限地价、竟配建租赁房或人才房拿地模式下,根据土地合同要求建造的租赁房、人才房等,建成后需无偿移交政府,请问:

1、按土地合同要求进行的实物配建是否应缴纳契税?

2、如果需要缴纳契税,应在拿地时点还是移交时点缴纳,计税依据是建造成本价还是移交时点的市场价格?

3、2021年9月1日前的实物配建是否可以不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8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