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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工会经费的缴纳问题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工会经费的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1-11-04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单位将员工工资一笔打入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将工资发放给个人,此情况应由派遣单位缴纳还是用工单位缴纳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 号)第二条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用工单位缴纳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

根据总工发〔2009〕21 号 第三条 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如果工会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缴费,用工单位应如何向派遣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4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 省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21号)文件中关于计费依据的规定,“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综上所述,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退休人员的工资都应包括在职工工资总额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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