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在建工程涉税问题
日期:2019-11-20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老师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牌挂方式拍得开发用地,所拍地块上面有他人所建的建筑物,在政府招牌挂文件中已注明地上有此建筑物,并要求拍买人支付土地价款以外,还要支付此建筑物的费用,故我们企业需要给前期施建人支付购买此建筑物的价款,对方提供在建工程发票,我们开发企业支付的此项支出,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建筑成本抵顶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建筑成本吗?(此建筑物我们设计规划到容积率内,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答: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