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非独生子女其中其它兄弟姐妹都死亡了,可否按独自赡养老人扣除所得税扣除项
日期:2019-11-14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母亲有两个子女,我和姝妹,今年10月份她不幸离世,现在由我独自尽赡养义务,我问过单位财务管扣税财务人员这种情况是否按今年情况做下扣税扣除项更改?答复是不可以,因为目前咱们的扣税系统跟公安联网,只要我户口本上不是独生女就永远不能享受扣2000元扣除项,只能最多扣1000元,我感觉这种规定不符合目前国家管理税收初衷,请给予答复处理为盼,谢谢!
答: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