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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二局公告】《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罚)送达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1〕84号

【稽查二局公告】《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罚)送达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1〕84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14:55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罚)送达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1〕84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居然之家慕思凯奇家具品牌店(纳税人识别号:92230104MA1959WH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二街1111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哈税稽二通〔2021〕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罚)(哈税稽二通〔2021〕2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税稽二 通 〔2021〕 228 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居然之家慕思凯奇家具品牌店(纳税人识别号:92230104MA1959WH15):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应补缴2016年12月增值税12,285.06元,2017年增值税97,096.57元,2018年增值税81,529.37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90,91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43.95元,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292.76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7.06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43.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12月教育费附加404.55元,2017年教育费附加3,344.90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2,877.88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627.33元。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应补缴2016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69.70元,2017年教育费附加2,229.93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1,918.59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418.22元。

因无法取得你单位账簿、凭证,无法准确核实成本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50号)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哈地税2011年第3号公告)要求,对个人所得税予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7,038.05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129,690.20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119,551.12元。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56,279.37元。

综上,应补税、费合计为471,179.69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税稽二 通 〔2021〕 230 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居然之家慕思凯奇家具品牌店(纳税人识别号:92230104MA1959WH15):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190,911.0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43.77元,少缴个人所得税256,279.3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30,067.0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0,067.0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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