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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问题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问题

留言时间:2021-12-02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是季度申报,但是是按月核定,核定数额为每月3万元,季度第一月实际销售额2万元,第二月实际销售额2万元,第三月实际销售额6万元。那么申报时计税依据是9万还是10万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3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收入和核定附征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附征率


2.核定附征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对收入额超过第一档的,执行第二档附征率。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对累计收入额超过第一档的,以累计收入额执行第二档应税所得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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