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受托单位代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疑问。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受托单位代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疑问。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受托单位代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疑问。

留言时间:2019-11-29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请问,根据文件,如果受托单位代其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票销货方应该是该自然人还是受托单位呢?这个代,是指代办理,还是纳税义务也发生转移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本条规定是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销售方仍为其他个人。代是指代理,但代其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代理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开发票,纳税义务不发生转移。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