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北  >  湖北省税务局:土地被收购重新受让土地

湖北省税务局:土地被收购重新受让土地

土地被收购重新受让土地

留言时间:2020-05-28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5年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支付土地价款900万元,缴纳契税36万元、耕地占用税32万元、印花税4500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2019年因山体坡度大不宜开挖和土地用途调整,县政府决定按市场评估价1400万元收回,并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购合同。随后我公司又以挂牌出让方式重新取得同等面积的国有土地,支付土地价款13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纳税?应缴纳哪几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土地被收购环节。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企业所得税,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收入,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执行;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重新受让土地环节。

契税,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9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契税税率为4%。

第十条规定,契税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