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对外采购材料对方提供发票,是否需要要求其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工程名称和地点?
留言时间:2020-09-07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筑工程公司对外采购材料对方提供发票,是否需要要求其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工程名称和地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8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