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税务局支持汛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0日
来源:荆州市税务局
(所得税部分)
企业所得税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2.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4.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5.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6.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7.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8.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增值税及附加、社会保险费部分)
一、增值税及附加
1.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
【减免代码】
01011607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代码】
011206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代码】
0112060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代码】
0112060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代码】
0112060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增值税
【减免代码】
011206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
1.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四、社会保险费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财产和行为税部分)
一、房产税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减免代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0812990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减免代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0812991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3.房产税困难减免税
(1)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的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减免代码】
税收核准减免事项08019902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2.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对应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4.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的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减免代码】
税收核准减免事项1012991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契税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2.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减免代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1501171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四、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免代码】
税收核准减免事项06129902、0612990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五、车船税
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时,原需提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3月8日起,不再提交。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主动告知承诺、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办理。
【减免代码】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12011601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3.《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