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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税务局: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因此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19〕31号 (通城县织易纺布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19〕31号 (通城县织易纺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6日 10:01 来源:市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19〕31号

通城县织易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神度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雁塔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MA492CAE46

我局对你公司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通城县税务局隽水税务分局证实,税务人员到该公司机构注册地实地检查,该公司注册地没有挂牌,没有经营场地,也没有任何人员办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和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联系不上,因采取委托、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检查文书,检查人员于2019年9月19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事项告知书》,责令该公司提供涉税资料,至今该公司仍没有相关人员到案配合检查,也没有按时提供相关资料。通过对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通城支行账户(账号42051069630800000236)查询,该账户无货物购进、销售所对应资金进出流水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显示你公司自2018年度4月起未进行纳税申报。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你公司取得尉犁县群发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6500172320,发票号码分别为14781328-14781341,发票金额1,394,400.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1,394,400.00元。2017年12月21日该单位通过办税自助终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中电四联)25份(号码06179416—06179440),2017年12月22日开具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697,094.02元,税额288,505.98元,发票货物名称是棉纱;2017年12月25日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98,632.48元,税额135,767.52元,发票货物名称是棉纱。2018年1月17日在通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前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中电四联)25份(号码17348473—17348497),2018年1月24日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307,692.37元,税额392,307.63元,发票货物名称是*纺织产品*精品棉布。

综上,你公司的经营销售行为均为虚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你公司开具与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4,803,418.87元,税额816,581.13元,价税合计5,620,000.00元。

你公司未在税务机关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无真实农产品购进业务,采取虚构农产品购进,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虚假填列进项税额。2017年虚列收购金额3,748,240.00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假填列进项、非法抵扣进项税额412,306.40元。2018年虚列收购金额3,469,200.00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假填列进项、非法抵扣进项税额381,6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交的税款793,918.40元并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因此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 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 通城县织易纺布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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