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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19〕24号 (赤壁市德恒昌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19〕24号 (赤壁市德恒昌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5日 15: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19〕24号

赤壁市德恒昌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宝

地址:赤壁市塞纳河畔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3GY84L

我局对你公司自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的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核实,你公司2018年7月中旬纳税征期结束后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金三实名登记信息多次电话联系企业有关人员,但均无法接通,后赴企业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注册地址为虚构信息,故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2018年度自登记以来纳税申报情况,系统显示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你公司2018年4月12日通过办税自助终端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25份(号码03317227—03317251),发票与2018年5/6月全部开具,发票金额1,513,048.28元,税额45,570.66元,价税合计1,558,618.94元,发票货物名称是术服务费或相关电脑耗材。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申报纳税。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其均未登记公司账户信息。故检查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所载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西湖支行,账号:3202862162851021920)进行查询。经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西湖支行无此账号。发票销售单位的账号虚假,无销售货物及不动产资金流真实的证明资料,证明发票开具的内容虚假。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生产经营地址,询问所在地赤壁市塞纳河畔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根本没有你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拨打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发现无人接听或已停机。实地核查生产经营场地虚假,证明没有货物生产、场地和设备;无生产能耗和委托加工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无法证明有货物、不动产购进,进一步证明发票开具的销售行为虚假。

综上,你公司的经营销售行为均为虚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你公司开具与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1,513,048.28元,税额45,570.66元,价税合计1,558,618.94元。

二、处理决定

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因此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 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1日

附件: 赤壁市德恒昌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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