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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税务局:随州市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随州市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来源:随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为了便于广大缴费人精准理解和掌握延期减免政策,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现将文件的要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延长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免征政策分类型延长执行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相关企业划型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

(二)免征政策相关执行口径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税总局三部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界定为“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中的“其他参保单位”。

——免征范围只限于单位缴费部分,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照常缴纳。免征的社保费严格界定为政策实施期内所对应的当期三项社保费,预缴、补缴、清欠等其他性质的社保费不得享受减免政策,但预缴、补缴、清欠等所对应的社保费属于实施期内的除外。

(三)缓缴对象有拓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的办理按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暂缓缴费。

(四)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自愿暂缓缴费相关规定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养老保险费的,视为自愿暂缓缴费,允许在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内补缴。2021年7月1日(含)以后要求补缴的,不予受理。

——未缴纳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缴费的,视为自愿暂缓缴费,允许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2021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补缴时,在202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2022年1月1日(含)以后要求补缴的,不予受理。

——2019年7月1日以前年度中断缴费的,不适用阶段性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020年7月1日起应停止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9年7月1日以前的中断缴费,但今年受疫情影响,相关经办业务允许延期办理,可以按“疫情防控期间延办,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这一特殊措施处理。

(五)缴费基数下限延续执行去年标准

——2020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80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调整后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50元/月。

——维持缴费基数下限不变,可以适当减轻选择按下限缴费人员的负担。按下限缴费的人员今年缴费虽未正常调增,但时间短、金额不大,对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影响非常有限。

二、延长政策的主要特点

延长政策与前期政策相比,既有延续,也有很大不同

——实施期限更长。前期政策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5个月,延长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免征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允许补缴的时间最长到明年底。

——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

——政策内容更丰富。前期政策只允许减免单位缴费部分,延长政策不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还扩大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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