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
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49949W1M):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税稽罚【2019】6955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立即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地点:天门市人民大道西53号)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税稽罚【2019】695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税稽罚〔2019〕695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税稽罚〔2019〕69558号
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49949W1M)
经我局(所)对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咸宁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共计金额3511161.97元,税额456451.03元,价税合计3967631.00元。
1.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和询问笔录,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炭棒、沼气、焦油、硫酸等,主产炭棒和沼气。但涉案发票对应合同为煤炭购买合同,交易标的为炭,与其主营业务范围不相符,也与其询问笔录所述实际交易标的不一致。2019年5月至6月,该企业实际生产用电1640度,实际用电量与账面产成品数量产耗比严重不匹配。
2.发票情况: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该企业记账凭证发现,2019年5月,该企业开具给咸宁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基础化学品—炭”,共计金额3511161.97元,税额456451.03元,价税合计3967631.00元。根据询问笔录,以上发票是在炭棒价格降低十倍,数量增加十倍的基础上开具,所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3.资金情况:通过检查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存在资金回流事实。经多次询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资金回流事实,资金交易不真实。资金回流路径如下:
(1)2019年7月18日,咸宁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谢凤华─孙礼定(咸宁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流资金200000.00元。
(2)2019年7月19日,咸宁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谢凤华─孙礼定(咸宁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流资金50000.00元。
(3)剩余款项最终转入王小玮(开户行:重庆重庆建行)、陈春梅(开户行:四川广元农行)和章忠明(开户行:安徽省池州建行)个人银行卡。
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咸宁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炭交易标的不属于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与法定代表人所述实际交易标的炭棒不一致,实际用电量与账面产成品数量产耗比严重不匹配,且在降低十倍价格、增加十倍数量基础上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流交易资金,严重违背正常经济业务资金支付流程,可以判定涉案发票所涉交易不真实,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综上所述,天门市宏远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咸宁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决定罚款3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