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来源: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神税稽罚〔2019〕69549号
神农架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21790558665T)
经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2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性质
该公司2018年未申报缴纳税费231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少缴和未缴税收行为。
(二)处理、处罚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纳税大厅缴纳增值税571.43元、印花税12元、企业所得税300元、房产税1371.43、城市维护建设税28.5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到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纳税大厅缴纳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7.14元。
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025号)第三条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到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纳税大厅缴纳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8.57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未申报未缴纳的增值税571.43元、印花税12元、企业所得税300元、房产税1371.43、城市维护建设税28.57元,合计2283.4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41.7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41.7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41.7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