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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稽查局:湖北卫康药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来源: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神税稽罚〔2019〕69550号

湖北卫康药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9021737125422R)

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2016年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6464020.59,取得租赁收入1000元,使用简易办法征收,取得视同销售收入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之规定,2016年应缴纳增值税476055.74元,已申报缴纳474885.74元,少缴增值税1170元。

2017年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3197201.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2017年应缴纳增值税423110.85元,已申报缴纳423110.85元。

2018年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8111837.94元,按照简易办法计税收入70290.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和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2018年应缴纳增值税320963.2元,已申报缴纳320963.2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220129.79元,已申报缴纳1218959.79元,少缴增值税117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6年该公司年应缴纳增值税476055.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3802.8元,已申报缴纳23744.3元,少缴58.5元。

2017该公司年应缴纳增值税423110.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155.57元,已申报缴纳21155.57元。

2018该公司年应缴纳增值税32096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048.16元,已申报缴纳16048.16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1006.53元,已申报缴纳60948.03元,少交58.5元。

(三)印花税

2016年度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金额6794610.78元、购销合同35085324.05元、借款合同1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2639元,已申报缴纳1159.9元,应补缴印花税11479.1元。

2017年度签订借款合同1500000元、购销合同金额22776270.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907.9元,已申报缴纳3959.2元,少缴2948.7元。

2018年度签订租赁合同金额32798.77元、购销合同金额3468465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437.4元,已申报缴纳23444.1元(含自查补缴14799.7元),多缴印花税13006.7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9984.3元,已申报缴纳28563.2元(含自查补缴14799.7元),少缴印花税1421.1元。

(四)房产税

2016年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新办公楼6442057.85元,电梯86333.33元,土地使用权14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应缴纳房产税56085.89元,已缴纳29904元,应补缴房产税26181.89元。

2017年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新办公楼6442057.85元,电梯86333.33元,土地使用权14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应缴纳房产税56085.89元,已缴纳29904元,应补缴房产税26181.89元。

2018年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新办公楼6442057.85元,电梯86333.33元,土地使用权14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应缴纳房产税56085.89元,已缴纳29904元,应补缴房产税26181.89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68257.67元,已缴纳89712元,应补缴房产税78545.67元。

(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年度占有和使用土地面积90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文件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08元,已申报缴纳3608元。

2017年度占有和使用土地面积90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文件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08元,已申报缴纳3608元。

2018年度占有和使用土地面积90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文件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08元,已申报缴纳3608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824元,已缴纳。

(六)  企业所得税

1、该公司2016年账面会计利润为127268.28元,企业自行纳税调增41896.57元,本次调整如下:

⑴、2016年张总报销住院医疗费9037.5元计入福利费予以调增。   

⑵、2月67#凭证,活动用油视同销售计入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

⑶、5月108#凭证,房屋租赁费发票开成大药房,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500元。

⑷、补缴房产税26181.89元,补缴的城建税58.5元,教育

费附加35.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7.55元,补缴印花税11479.1元,予以纳税调减37772.14元。

以上纳税调增调减后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65.36元

2、该公司2017年账面会计利润为55947.23元,企业自行纳税调增25309.85元。

本次调整项目如下:

⑴、2017年9月68#凭证,成人高考报名费1050元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0元。

⑵、补缴房产税26181.89元,补缴印花税2948.7元,予以纳税调减29130.59元。

以上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80.59元

3、该公司2018年账面会计利润为383492.01元,企业自行纳税调增10991.92元。

本次调整如下:

⑴、2018年9月94#凭证,成人高考报名费1680元予以调增。

⑵、多缴的印花税13006.7元,予以纳税调增,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80元。

⑶、管理费用房产税多计提1495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多计提1804元,合计多计提16756元。

⑷、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442.7元。

⑸、补缴房产税26181.89元,予以纳税调减26181.89元。

以上纳税调增调减后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62.11元

2016年-2018年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953.12元。

(七)个人所得税

2016年-2018年,公司员工工资薪金均未达到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教育费附加

2016年该公司年应缴纳增值税476055.74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281.67元,已申报缴纳14246.57元,少缴35.1元。

2017年应缴纳增值税423110.85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693.33元,已申报缴纳12693.33元。

2018年应缴纳增值税320963.2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9628.9元,已申报缴纳9628.9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6603.9元,已申报缴纳36568.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5.1元。

(九)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6年缴纳增值税476055.74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 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文〔2016〕27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866.55元,已申报缴纳7849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7.55元。

2017年缴纳增值税423110.85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 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文〔2016〕27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346.67元,已申报缴纳6346.67元。

2018年缴纳增值税320963.2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 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文〔2016〕27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814.44元,已申报缴纳4814.44元。

以上合计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9027.61元,已申报缴纳19010.11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7.5元。

(十)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2016年度核定医疗保险96216.6元,失业保险14651.1元,生育保险4637.55元,养老保险255803.7元,工伤保险5352元,已经全额缴纳。

该公司2017年度核定医疗保险57449.46元,失业保险5031.3元,生育保险2515.65元,养老保险135845.1元,工伤保险2012.52元,已经全额缴纳。

该公司2018年度核定医疗保险63102.1元,失业保险5396.3元,生育保险2698.15元,养老保险145700.1元,工伤保险2158.52元,已经全额缴纳。

(十一)发票检查情况

经检查,暂未发现发票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025号)第三条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以50%的罚款合计40597.6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597.6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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