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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出租国有资产需要开具发票吗

出租国有资产需要开具发票吗

留言时间:2020-10-15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租赁了国有资产,对方给我们开具的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这个是否合法,还是需要给我司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二十一条规定,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主管财政部门,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27—87235623。湖北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监管处),联系电话:027—67818518。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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