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缴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预收房款阶段,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现把已开票的预收房款预缴土地增值税,请问是按照预收款金额直接乘1.5%的预增率,还是用预收款除以1.09后的不含税金额乘1.5%的预增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