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1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1、集团间企业无偿借贷业务是否需要资质,是否只能是金融企业才满足条件
2、集团间无偿借贷形为是否需要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
3、集团间无偿借贷形为的资金来源是否有要求
4、集团间无偿借贷的资金使用是否有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1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查询,未发现该文件有配套的进一步相关解读,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