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北  >  湖北省税务局:超过三年的多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退吗

湖北省税务局:超过三年的多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退吗

超过三年的多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退吗

留言时间:2019-09-1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企业应退税款超过三年,述求是退税,不需要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税务机关以超过三年为由不予办理,请问该执法口径合理吗?

请直接回复是否能退,不需要引用条款,不要回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请告知能退还是不能退即可,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1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退税;反之,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则不能退税。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法令,即主席令和国务院令之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