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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问题

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如果企业股东在未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在不考虑其他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例:企业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有企业10%份额的股权,实际未缴纳注册资本,该股东将此股权无偿转让,转让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为零,请问该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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