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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其他个人免税政策

09-30 其他个人免税政策 我要评论

关于其他个人免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1-01-2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所称的物品是否包括使用的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车辆也包括生产用的机器设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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