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1-01-2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个人为公司提供了车辆运输服务,每月办理了个人经营所得申报,请问还需要办理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