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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处罚?

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处罚?

留言时间:2019-10-18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兹有“陈XX”,身份证号码4227XX0942。于2002年10月8日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2003年2月27日税务管理员认定为“非正常户”,2004年6月21日“非正常户注销”(原国税信息)。

现“陈XX”购买货车一台,从事运输,需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人员告知: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恢复,对非正常户办理恢复时需处罚需处罚。

请问:是否处罚?若处罚应处罚多少?是否符合免予处罚相关规定?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1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非正常户的管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具体流程是:1.提交相关资料;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3.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4.办税服务厅收缴税款、滞纳金、罚款;5.解除非正常状态;6.证件失效的需重新发放或者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常户的企业,必须要先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流程规定解除非正常后才能进行变更。建议您再次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以便您尽快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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