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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我企业为修高速施工企业,利用隧道爆破的洞渣加工碎石自采自用,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资源税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修高速施工企业,利用隧道爆破的洞渣加工碎石自采自用,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3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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