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参加了白云边酒业的红包活动,得到了微信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我应该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红包白云边替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当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