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交重复了
留言时间:2021-02-0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2016年1月5日开始买的保险车船税交的2016年的,第二次2016年12月买保险交的车船税还是交的2016年的,现在因为疫情保险时长延期一个月,2021年2月5日保险到期,2021年1月买保险交车船税交了2020年2021年两年的车船税,之前多交的车船税可以退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3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当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