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北  >  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随税稽处〔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8日 15: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随州市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1XXX9JTRR8D;地址:随州市熊家村XXX号)

经我局对你单位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2月15日涉税情况的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金额5833426.49元,税额758345.45元,价税合计6591771.94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点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涉嫌构成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的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寄送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跟进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