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填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报表
留言时间:2021-03-1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湖北荆州市石首市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第1季度取得房屋预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收入),本县市税务规定房地产预售计税毛利率为10%,本季度会计账面已计入损益的间接费用30万元,已预交土地增值税5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6万元。
问题:(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数据,按填报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该表第4行数据是填写100万元(预售收入1000×计税毛利率10%),还是填写91.14万元(预售收入1000-费用30-预交土地增值税55-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6)×计税毛利率10%);(2)该表第2行“营业成本”数据,按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我公司发生的已计入损益的期间费用30万元、已预交的土地增值税55万元和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6万元是否应该填入此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8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文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规定,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