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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财产租赁印花税

09-30 财产租赁印花税 我要评论

财产租赁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3-1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未与租车公司签署书面协议,仅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后期我司收到对方开具的车辆租赁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租赁款

请问上述行为是否要缴纳财产租赁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8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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