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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跨市级单位增值税汇总纳税如何操作

跨市级单位增值税汇总纳税如何操作

留言时间:2021-03-15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公司为一家注册在武汉的连锁药房,在武汉下设分支机构多家,做了增值税的汇总纳税。现本月新增一家孝感大悟的分支机构,同样登记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但在武汉市总分机构企业信息传递系统中无法添加武汉市以外单位。请问这种省局汇总的情况,应该如何操作?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8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一条规定,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准入管理。

(一)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内跨市州的,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报市州税务局审批。

(二)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见附件1,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是否为中心店(站)、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认真审核,进行实地核查,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与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1.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总机构账册、报表或软件中是否能反映和记载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情况;

3.总机构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库存商品、经营费用等实现实时监控,进行实时数据交换。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上报审批机关确认,同时告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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