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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租赁合同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确认问题

租赁合同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确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司为一家餐饮连锁企业,总机构在武汉,分公司在长沙,现分公司门店租赁合同由总机构与当地出租方签订,但合同约定租赁发票开给分公司,故,对于租赁合同印花税由总机构还是分公司去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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