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视同自产货物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原创 武汉税务 武汉税务 2022-07-29 18:00 发表于湖北
01、我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总部,属于生产企业,开展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7月我公司从旗下控股企业购进货物并出口,该笔业务能否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款
02、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
03、我公司是从外省的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备案资料如何传递?
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款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硚口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