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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虚开开普通电子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方收取虚开金额的10%得税点是违法行为吗

虚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1-10-1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虚开开普通电子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方收取虚开金额的10%得税点是违法行为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8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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