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请教一个问题:康源公司准备上市,鉴于现有股权过于分散,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差距过小,为保证拟上市主体控制权稳定,还原一致行动关系,现拟由一致行动人共同出资设立新的持股平台A,该持股平台A的设立以各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出资,不涉及现金部分,不涉及股权增值溢价,拟设立的持股平台注册资本严格按照1:1的股份设立,一致行动人总共持股39%,设立的平台占股34%,都是按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出资,设立平台后一致行动人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大概都在1%上下,请问老师,这种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咨询人:21局路桥 咨询时间:2021-10-22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1-10-22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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