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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屋外墙电子屏出租的税务问题

关于房屋外墙电子屏出租的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房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自建写字楼外墙有处广告位,欲租赁给A广告公司,安装电子屏用于广告发布使用。

请问我公司是否有权出租,需按什么税率交纳增值税,还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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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第五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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