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29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及其初加工木块”为原料的相关企业直接列为实耗扣除进项税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工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被列入文件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因此,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相应综合利用产品,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我局无权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您提出的“收购三剩物及次小薪材深加工成的高附加值产品再生产加工,给予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税务总局汇报和反映,尽量予以争取。
二、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局与省财政厅就部分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或产品制定了扣除标准。对于您提出的“对采购三剩物及次小薪材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建议,我们积极开展调研。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