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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我司从广告公司购入印有公司LOGO的宣传品,该宣传品为有形动产属于货物,那么广告公司应该按销售货物的行为开具13%的发票,还是按提供广告服务的行为开具6%的发票?

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22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从广告公司购入印有公司LOGO的宣传品,该宣传品为有形动产属于货物,那么广告公司应该按销售货物的行为开具13%的发票,还是按提供广告服务的行为开具6%的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3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附件资料第六款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三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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