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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注!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9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长沙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1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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