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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楼栋下地下室(不可售,不作为车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计入成本扣除项吗

土地增值税计算

留言时间:2020-09-09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楼栋下地下室(不可售,不作为车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计入成本扣除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0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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