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7 09: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湖南省阔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潭税稽处〔2020〕39号)公告送达。你单位可自公告之日起30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如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中信银行附近、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临时办公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谭春鹤,5856929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潭税稽处〔202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潭税稽处〔2020〕3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潭税稽处〔2020〕39号
湖南省阔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300MA4R7NUM0T)
我局(所)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涉税情况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㈠、实地检查情况:
1.我局至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281号万达广场综合楼2单元2902021号进行现场文书送达和查看,发现该注册地址也是湘潭邦和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经了解你公司由湘潭邦和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湘潭市高新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供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湘潭邦和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湖南省阔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失及发票使用异常情况报告》,和《集群注册住所托管服务合同》,将办公场所所在地址提供给你单位作为集群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目前托管公司发现你公司经营异常,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谭术良。
2.我局检查人员拨打你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谭术良15073215603的电话号码,进行通话联系,该电话为空号无应答。
3.根据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我局检查人员对你公司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文书等方式对《税务检查通知书(一)》的送达均无法执行,于2020年10月14日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的信息公开栏对其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潭税稽检通一〔2020〕21号),至公告期满日,未收到你公司任何相关人员回应。
4. 我局到主管税务机关调取你公司基本征管信息,发现其主管税务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潭高税限改〔2020〕331号)责令其对相关税费申报,送达文书时你公司查无下落。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纳税评估,约谈托管公司和代理记账公司负责人,得出评估结论: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失联走逃。
5.你公司并未在征管系统备案开户银行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V2.0中查询到你公司所开具发票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为“兴业银行湘潭分行368220100100198255”,经到开户行查询,你公司并未在兴业银行湘潭分行开设账户,以上账号为虚假账号。
㈡、一户式风险系统查询情况及发现问题:
经一户式风险系统查询,你公司未取得任何发票,但2020年4月和5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合计不含税金额10667240.70元、涉及增值税额1386741.30元,价税合计12053982.00元,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结合以上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在2020年4月5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合计不含税金额10667240.70元、涉及增值税额1386741.30元,价税合计12053982.00元,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公司银行账户为虚假账户,现已走逃失联。通过一户式风险查询系统查询,你公司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一)、(二)、(五)、(六)项:“二、交易真实性的判定
在取得上述资料之后,稽查部门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充分利用已取得的资料,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出结论。在分析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的规定,你公司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合计不含税金额10667240.70元、涉及增值税额1386741.30元,价税合计12053982.00元,将你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检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已经对其予以立案,故对你公司以上涉税违法行为此次不再作移送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