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类(2020年11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03 09: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企业今年5月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在今年11月份将该批货物原状复运进境,请问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第二条规定,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