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费类(2020年12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06 16: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请问2021年有哪些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
(二)车辆照片及固定装置布置简图。照片及简图应当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照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3)。
(三)证明进口车辆合法进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一致性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