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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公司转租住房给职工的涉税问题

公司转租住房给职工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3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某公司从外单位或个人处统一租入住房,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假如该公司从外租入住房,每套房年租金10,000元。该公司向职工甲收取房租8,000元一年。请问:

1、该公司向职工收取房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该公司向职工收取房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3、职工甲是否需要就该公司向外支付租金与收取职工甲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4、职工甲与其配偶在工作城市均无住房,职工甲能否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该公司支付的住房租金是否需要列入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限额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31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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