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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1-01-2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并出售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装修的样板房并未实际使用,并最终是要出售,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不缴纳房产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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