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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扶贫款税前抵扣

09-30 扶贫款税前抵扣 我要评论

扶贫款税前抵扣

留言时间:2019-04-25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请问我们上年度做扶贫工作时我们公司按县里要求捐了4万元的扶贫款,但是这笔钱是给贫困村的,县里不给开收据,只有村里给开了收据。请问这笔钱能在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吗?我们这笔钱确实用于贫困村扶贫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6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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