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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商品储备管理公司房产税优惠政策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房产税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08-08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用于储备服务的办公楼属不属于免征房产税范围。我们认为该文件所指房产应该包括储备业务管理部门的办公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应包括为储备服务的财务、计划等业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2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三、四、五条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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