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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留言时间:2019-09-2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现需要将2年前购买的小汽车转让给一个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3%的专用发票,并按照2%申报(是否需要备案),还是直接按照13%的税率直接开具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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