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是4.1-9.1期间是否可以享受
留言时间:2019-11-0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单位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因单位面临改革,目前尚未填写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声明,请问如果填写,自4.1-9.1期间的累计进项税额在当期是否可以一次计提加计抵减??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7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